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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zhong) 議院法案限製家具甲醛排放量
轉載:香港貿發局
美國國會(hui) 眾(zhong) 議院能源及商業(ye) 委員會(hui) 於(yu) 5月26日通過兩(liang) 份法案,假如法案成為(wei) 法例,對複合木製品及水管出口商將有很大影響。兩(liang) 份法案均以加州現行的相關(guan) 法例為(wei) 基礎。
《複合木製品甲醛標準法案》(H.R. 4805)就在美國供應、銷售或製造的硬木膠合板、中密度纖維板及碎料板訂立全國甲醛釋放標準。參議院環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hui) 於(yu) 4月19日通過類似法案(S. 1660),預料國會(hui) 將於(yu) 今年內(nei) 審批有關(guan) 法例。
眾(zhong) 議院法案提出的甲醛釋放標準概述如下:
• 帶單板核心的硬木膠合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05。
• 帶複合核心的硬木膠合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08,立法180天後開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05。
• 中密度纖維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21,立法180天後開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11。
• 薄身中密度纖維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21,立法180天後開始生效,直至2010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13。
• 碎料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18,立法180天後開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wan) 分之0.09。
當局會(hui) 按照測試方法ASTMI E-1333-96 (2002),或在某些情況下按照ASTM D-6007-02進行季度測試,以確定產(chan) 品是否符合上述釋放標準。品質控製測試會(hui) 根據ASTM D-6007-02、ASTM D-5582或其他法定測試方法進行。上述釋放標準不適用於(yu) 若幹類木製品,其中包括硬板、標準PS 1-07中注明的結構膠合板、標準PS 2–04中注明的結構單板、標準ASTM D5456–06中注明的結構複合木材、刨花板、標準ANSI A190.1–2002 中注明的膠合層積木材等。
美國環保署須於(yu) 2013年1月1日前頒布規例,以確保產(chan) 品符合上述建議中的釋放標準,並須與(yu) 美國海關(guan) 、海關(guan) 邊境保護局及其他合適的聯邦部門協調合作,在同年7月1日前修訂現行進口規例,以確保符合釋放標準。
另外,美國眾(zhong) 議院能源及商業(ye) 委員會(hui) 通過法案,規定水管濕麵的含鉛量上限由8%收緊至加權平均0.25%。法案並修訂在喉管、焊料及焊劑中使用鉛的規例,注明該含鉛量限製不適用於(yu) 專(zhuan) 用於(yu) 非飲用服務的喉管及喉管裝置,例如製造活動、工業(ye) 加工、灌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