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關(guan) 鍵詞:
一、為(wei) 確保中國環境標誌的正確使用,倡導可持續生產(chan) 和消費,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hui) 建設,製定本辦法。
二、中國環境標誌是由環境保護部確認、發布,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證明性標識(中國環境標誌的式樣見附)。
中國環境標誌所有權歸環境保護部。未經環境保護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將該標誌或與(yu) 該標誌近似的標誌作為(wei) 商標注冊(ce) 不得擅自使用該標誌的名稱或與(yu) 該標誌近似的標誌。
三、環境保護部指定的中國環境標誌產(chan) 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負責中國環境標誌的發放以及標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經環境保護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開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產(chan) 、使用及處置等過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汙染或減少汙染,達到中國環境標誌產(chan) 品技術要求,並通過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chan) 品,其生產(chan) 企業(ye) 可以向認證機構申請使用中國環境標誌。
五、認證機構與(yu) 通過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簽訂中國環境標誌使用協議,核發中國環境標誌,準予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及銷售者在規定的範圍內(nei) 使用中國環境標誌。同時,在環境保護部網站予以公布。
六、認證機構應建立健全中國環境標誌的發放和監督管理製度,並向社會(hui) 公開。認證機構應嚴(yan) 格中國環境標誌發放對象、範圍、編號的登記,對產(chan) 品使用中國環境標誌情況進行檢查管理。
七、認證機構每年應將獲得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chan) 品以及發放中國環境標誌的情況向環境保護部報告。
八、認證機構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中國環境標誌。認證機構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中國環境標誌,又不及時采取措施改正的,環境保護部撤銷其承擔中國環境標誌發放和標誌使用日常管理的資格,並予以公布。
九、企業(ye) 可以在獲得中國環境標誌的產(chan) 品及其包裝上張貼或印製中國環境標誌,在廣告宣傳(chuan) 中使用中國環境標誌。
十、企業(ye) 在使用中國環境標誌時,可以根據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縮小複製,但不得改變中國環境標誌的形狀和顏色。
十一、企業(ye) 在產(chan) 品外包裝上或宣傳(chuan) 廣告中使用中國環境標誌時,應同時注明認證證書(shu) 號。
十二、企業(ye) 不得在超出認證範圍或者認證有效期的產(chan) 品、包裝及廣告宣傳(chuan) 中使用中國環境標誌。
十三、認證機構對違反本辦法使用中國環境標誌的,視情況對違規的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停止違規行為(wei) 。
2、公布侵權單位名單及產(chan) 品名稱、類別。
3、采取其他相關(guan) 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
1.中國環境標誌的式樣:
單色標識
雙色標識
中國環境標誌標識的含義(yi) :標識圖形由清山、綠水、太陽及十個(ge) 環組成。標識的中心結構表示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外圍的十個(ge) 環緊密結合,環環緊扣,表示公眾(zhong) 參與(yu) ,共同保護環境;同時十個(ge) 環的“環”字與(yu) 環境的“環”同字,其寓意為(wei) “全民聯合起來,共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
2.中國環境標誌標識的規格:
標識的規格如圖,可成比例放大縮小,應清晰可辨。
標識分為(wei) :
單色標識: 黑色圖案:C:0 M:0 Y:0 K:100
雙色標識:第一種:黃色圖案:C:0 M:10 Y:100 K:0
綠色底版:C:100 M:0 Y:100 K:0
第二種:金色圖案:C:10 M:18 Y:68 K:0
綠色底版:C:79 M:0 Y:94 K: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