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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交會組委會要求參展商交無罪證明被批違法
專欄:展會回顧
發布日期:2016-12-15
閱讀量:441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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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12-15     閱讀:314 次

廣交會(hui) 組委會(hui) 要求參展商交無罪證明被批違法

文章來自:新快網——新快報

 

新快報4月8日報道 廣交會(hui) 即將開幕。不過,廣交會(hui) 組委會(hui) 於(yu) 4月2日突然下達的一紙命令,讓參展商和公安機關(guan) 忙得七竅生煙——命令要求,凡是進入館內(nei) 的人必須出示公安機關(guan) 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國外采購商除外),結果,昨日上午,數百名廣交會(hui) 參展商在倉(cang) 邊路的刑警支隊辦證處排起長龍,公安機關(guan) 工作人員應接不暇。

  參加個(ge) 交易會(hui) 還要證明自己無犯罪記錄?法律專(zhuan) 家認為(wei) ,這項規定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甚至是違法的。

  申請表編號排至1500號

  由於(yu) 時間緊迫,加上清明節又放假三天,辦無罪證明一事讓參展商們(men) 大感焦慮。昨日上午8點半,位於(yu) 倉(cang) 邊路的廣州市公安刑警支隊附近已經黑壓壓的一片,人龍迂回蜿蜒,三四百人盤在倉(cang) 邊路公交站旁不到200平方米的空地上。時近中午時,氣溫升至近30,很多人等得汗流浹背。

  辦證要先拿預約號碼。“你的預約號是663號,時間是下午3點,你現在在這裏等也是白等。”派發申請表的大叔好心提醒一位辦證者。

  到昨日下午4時左右,現場一位參展商告訴記者:“今天應該來了1600多人,看,我的申請表編號都已經是1500多了。”

  為(wei) 了找到這個(ge) 偏僻的辦證點,參展商們(men) 都頗費了一番周折。因為(wei) 他們(men) 被告知的辦理無罪證明的地址是“廣州市越秀區倉(cang) 邊路30號刑事警察支隊”,而實際上,辦理的地址應為(wei) “倉(cang) 邊路32號一樓側(ce) 門的廣州市公民刑事記錄證明辦理處”。

  辦證參展商怨氣衝(chong) 天

  參加了20年廣交會(hui) 的參展商姚先生很激動:“第一回辦證,很多都還不規範,服務也很差。我花了一個(ge) 小時才找到這裏,附近又沒地方停車,地方小,排隊人多,辦起來速度也很慢……”姚先生又生氣又擔心,“廣交會(hui) 就要開幕了,辦不下來怎麽(me) 辦呢?”

  姚先生表示,要求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應該是出於(yu) 安全考慮,但他建議給老參展商一些捷徑,“很多都是幾十年的老參展商了,廣交會(hui) 每年都有相關(guan) 的檔案記錄,相關(guan) 部門是否可以給予豁免或是開辟其他辦理途徑?”

  正采訪間,一位小姐急衝(chong) 衝(chong) 地跑到辦證處,問工作人員能否給朋友代辦,遭到拒絕。這位林小姐是來幫她在國外的好友辦證明的。

  “我為(wei) 這事已經跑了一下午了,累死了。”林小姐說,她一吃完中飯就先到人才市場拿戶口本,先聽說在派出所辦理,於(yu) 是跑到派出所,後來又被告知要到倉(cang) 邊路來。誰知到了這裏又被告知不得代辦。林小姐無可奈何道:“現在還沒有和朋友聯係,也不知道該怎麽(me) 辦了。我覺得這證明根本就沒必要。”

  廣交會(hui) 稱“絕非兒(er) 戲”

  對於(yu) 此項規定,廣交會(hui) 相關(guan) 工作人員表示,這是一項重大的決(jue) 策,絕對不會(hui) 是毫無理由和作用的,“不是一個(ge) 兒(er) 戲的事情”,如果有必要,廣交會(hui) 方麵會(hui) 正式向外界作出答複。他們(men) 表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wei) 了保障廣交會(hui) 的安全。

  法律專(zhuan) 家紛紛質疑:憑什麽(me) 要我自證無罪?

  參加廣交會(hui) 的人員被要求證明自己“無犯罪記錄”,這項規定有無法律依據?是不是對有犯罪記錄的人的一種歧視?會(hui) 不會(hui) 給交易雙方設置了不必要的門檻?記者采訪了兩(liang) 位律師,他們(men) 都對廣交會(hui) 的這一規定不以為(wei) 然。

  “一場毫無意義(yi) 的作秀”

  對此,廣東(dong) 東(dong) 方昆侖(lun) 律師事務所顧浩巍表示,要求參展商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他甚至懷疑,這是“廣交會(hui) 方麵在炒作,用這種方法引人注意,就像一個(ge) 演員鬧緋聞吸引眼球一樣”。

  顧浩巍表示,這項規定一點實際意義(yi) 都沒有。參展商是自然人,但實際上參展的是企業(ye) ,一個(ge) 自然人有沒有犯罪記錄跟參展的企業(ye) 和商品沒有必然聯係,“我個(ge) 人沒有犯罪記錄,不代表我的產(chan) 品符合各項標準;我個(ge) 人沒有犯罪記錄,也不代表我所在的企業(ye) 是遵紀守法的”。他認為(wei) ,廣交會(hui) 方麵出台這項規定,唯一的理由隻能是從(cong) 安全方麵考慮,但是,無犯罪記錄的審查跟安全與(yu) 否也沒有必然聯係,“沒有犯罪記錄,不代表參展過程中不犯罪”。

  顧浩巍還認為(wei) ,該項規定有歧視的嫌疑,“有了犯罪記錄就不能做好人啦?如果一個(ge) 改過自新的人在公司裏麵已經有了很高的職位了,就因為(wei) 他過去有犯罪記錄就剝奪他參展的機會(hui) ,這公平嗎?這也和國家鼓勵‘兩(liang) 勞’人員改過自新的大政策相違背。”

  第三,這項規定增加了參展的時間成本,也增加了公安機關(guan) 的工作量,幹擾了公安機關(guan) 的正常工作。

  “這項規定是違憲的”

  廣東(dong) 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表示,廣交會(hui) 的參展商都是已經經過審核的,都已經簽了合同、定了攤位,如果要審查,在簽合同之前就該審核相關(guan) 資格了,不應該在廣交會(hui) 即將開始的時候突然要求提交無犯罪記錄。而且,有犯罪記錄就剝奪參展的機會(hui) ,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朱律師說,首先,經濟交易活動不應該在政治上設置門檻。“我犯過罪,但我已經改正了,已經受到懲罰了,不應該影響經濟上的公平交易,不應該剝奪一個(ge) 平等交易的機會(hui) 。這不符合世貿規則。”在貿易過程中,犯罪了自有公安機關(guan) 和司法機關(guan) 管理,廣交會(hui) 並不需要在交易之前就預先設置門檻,阻止交易。

  其次,這項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的“自由交易製度”,“隻要我不違法,哪怕有犯罪記錄,法律並沒有剝奪我交易的權利,現在設了一個(ge) 門檻,變相阻止了我交易的權利”。

  “說得更嚴(yan) 重一點,這項規定甚至是違憲的。如果我有犯罪記錄,由於(yu) 你的製度暴露了我的個(ge) 人隱私,在貿易過程中產(chan) 生了負麵評價(jia) ,這是對我的一種侵害。”朱永平強調,這項規定的前提首先就是不正確的,“憑什麽(me) 要我證明我是無罪,是因為(wei) 首先是假設了我有罪,才被要求證明自己無罪,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先入為(wei) 主”。

  朱律師表示:“交易雙方的安全自有雙方解決(jue) ,不需要廣交會(hui) 操心;如果是場館安全,則加強保障、安檢就行了,不應該把這個(ge) 安全責任轉嫁給參展人員。” (本文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作者:餘(yu) 亞(ya) 蓮 任磊斌 實習(xi) 生 莊旭娜 陳茜 鄧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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