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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dang) 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
國家法官學院研究員黃斌
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以下簡稱“最本質特征”)寫(xie) 入憲法條文,至少具有三方麵的重大意義(yi) 。第一是政治意義(yi) 。修改憲法是國家重要的政治活動,將“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國家政治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它使我國國體(ti) 的表述更加科學、也更加全麵,有利於(yu) 在全體(ti) 人民中強化黨(dang) 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dang) 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麵,為(wei) 實現黨(dang) 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提供憲法依據。第二是法治意義(yi) 。修改憲法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最本質特征”入憲是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的依法治國實踐經驗的憲法確認。它可以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提供憲法依據,不斷豐(feng) 富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更有力地推進憲法法律實施,落實全麵依法治國。第三是理論意義(yi)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最本質特征”的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與(y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之間內(nei) 在的統一性,是科學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原則與(y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理論創新成果。“最本質特征”入憲是馬克思主義(yi) 理論中國化最新理論成果在憲法中的生動體(ti) 現,有利於(yu) 我們(men) 更加理性地認識和把握黨(dang) 的領導的重大意義(yi) ,更好地發揮憲法的規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
奠定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ti) 製的憲法基礎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施新州
這次修憲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不僅(jin) 在當代中國憲法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yi) ,在國家政權建設史上也意義(yi) 重大。第一,實現了國家政治體(ti) 製改革中的國家製度創新。繼1954年憲法確立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奠定了人大之下設“一府兩(liang) 院”國家政治體(ti) 製基本結構後,1982年憲法延續了這一製度體(ti) 製。本次憲法修正案在國家機構序列中增加了監察委員會(hui) ,明確其國家監察機關(guan) 的政治定位,是監察製度的創新和發展,是我國人大製度的創新和發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製度。第二,實現了國家政治體(ti) 製改革中的國家組織創新,進一步完善並優(you) 化了國家政治組織的結構形式。第三,實現了國家政治體(ti) 製改革中的運行機製創新。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體(ti) 製改革,是強化黨(dang) 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改革目標是加強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ti) 製,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戰略舉(ju) 措,堅持了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的原則,必將提升國家政權組織的自我完善能力,增強其適應性、穩定性和發展性,為(wei) 黨(dang) 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