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0-88818512

官方微信

搜索關(guan) 鍵詞:

【法律宣傳月專題】憲法修正案解讀
專欄:行業動態
發布日期:2018-07-17
閱讀量:11165
作者:admin
收藏:
發布時間:2018-07-17     閱讀:1617 次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dang) 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ti) 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此次憲法的修改,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從(cong)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全局和戰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決(jue) 策,是推進全麵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ju) 措,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這樣一個(ge) 大的背景下,我國法治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順利完成的第一項重要議程。這次憲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黨(dang) 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ti) 現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ti) 保持憲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yu) 時俱進,完善發展。
下麵先簡要概述一下憲法修正案的有關(guan) 情況。
這次憲法修正案是嚴(yan) 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共有21條,主要內(nei) 容有幾個(ge) 方麵:
一、確立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hui) 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wei) “在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指引下”。同時,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前增寫(xie) “貫徹新發展理念”。主要考慮是:科學發展觀是黨(dang) 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誌為(wei) 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推進馬克思主義(yi) 中國化的重大成果,黨(dang) 的十八大黨(dang) 章修正案已經將其確立為(wei) 黨(dang) 的指導思想。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是馬克思主義(yi) 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dang) 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ti) 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dang) 全國人民為(wei) 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而奮鬥的行動指南,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取得曆史性成就、發生曆史性變革的根本理論指引,其政治意義(yi) 、理論意義(yi) 、實踐意義(yi) 已被實踐所充分證明,在全黨(dang) 全國人民中已經形成高度共識。黨(dang) 的十九大黨(dang) 章修正案已經將其確立為(wei) 黨(dang) 的指導思想。在憲法中把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寫(xie) 在一起,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hui) 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體(ti) 現黨(dang) 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統一,明確全黨(dang) 全國人民為(wei) 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而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yi) 和深遠的曆史意義(yi) 。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實踐的理論結晶,是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經濟思想的主要內(nei) 容,必須長期堅持、不斷豐(feng) 富發展。把“新發展理念”寫(xie) 入憲法,有利於(yu) 從(cong) 憲法上確認這一重要理論成果,更好發揮其在決(jue) 勝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開啟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指導作用。
二、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總體(ti) 布局和第二個(ge) 百年奮鬥目標的內(nei) 容。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修改為(wei) “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與(yu) 此相適應,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三節第八十九條第六項“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ang) 建設”後麵,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內(nei) 容。主要考慮是:從(cong)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到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是我們(men) 黨(dang) 對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規律認識的深化,是對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總體(ti) 布局的豐(feng) 富和完善。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是黨(dang) 的十九大確立的奮鬥目標。作這樣的修改,在表述上與(yu)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相一致,有利於(yu) 引領全黨(dang) 全國人民把握規律、科學布局,在新時代不斷開創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新局麵,齊心協力為(wei) 實現“兩(liang) 個(ge) 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而不懈奮鬥。
三、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ju) 措。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修改為(wei) “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主要考慮是:從(cong) 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到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是我們(men) 黨(dang) 依法治國理念和方式的新飛躍。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yu) 推進全麵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wei) 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製度保障。同時,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主要考慮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已於(yu) 2015年7月1日通過關(guan) 於(yu) 實行憲法宣誓製度的決(jue) 定,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又作修訂,將憲法宣誓製度在憲法中確認下來,有利於(yu) 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於(yu) 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yu) 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
四、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曆程的內(nei) 容。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wei) “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將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wei)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作這些修改,黨(dang) 和人民團結奮鬥的光輝曆程就更加完整。
五、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guan) 係的內(nei) 容。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wei) “包括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yu) 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主要考慮是: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已經成為(wei) 團結海內(nei) 外中華兒(er) 女的最大公約數。實現中國夢,需要凝聚各方麵的力量共同奮鬥。隻有把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yu) 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愛國者都團結起來、凝聚起來,實現中國夢才能獲得強大持久廣泛的力量支持。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wei) “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與(yu) 此相適應,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條第一款中“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guan) 係”修改為(wei) “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guan) 係”。主要考慮是: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反複強調的一個(ge) 重要思想。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yu)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六、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麵的內(nei) 容。憲法修正案在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nei)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guan) 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wei) “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guan) 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yu) 正確把握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順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統籌國內(nei) 國際兩(liang) 個(ge) 大局、統籌發展安全兩(liang) 件大事,為(wei) 我國發展拓展廣闊的空間、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wei) 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七、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全麵領導的內(nei) 容。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二款“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後增寫(xie) 一句,內(nei) 容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主要考慮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是執政黨(dang) ,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最大優(you) 勢。憲法從(cong) 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進行規定,有利於(yu) 在全體(ti) 人民中強化黨(dang) 的領導意識,有效地把黨(dang) 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麵,確保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八、增加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內(nei) 容。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hui) 主義(yi) 的公德”修改為(wei) “國家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hui) 主義(yi) 的公德”。主要考慮是: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ti) 現,凝結著全體(ti) 人民共同的價(jia) 值追求。作這樣的修改,貫徹了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有利於(yu) 在全社會(hui) 樹立和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鞏固全黨(dang) 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
九、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麵的有關(guan) 規定。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刪去。主要考慮是:這次征求意見和在基層調研過程中,許多地區、部門和廣大黨(dang) 員幹部群眾(zhong) 一致呼籲修改憲法中國家主席任職期限的有關(guan) 規定。黨(dang) 的十八屆七中全會(hui) 和黨(dang) 的十九大召開期間,與(yu) 會(hui) 委員代表在這方麵的呼聲也很強烈。大家一致認為(wei) ,目前,黨(dang) 章對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黨(dang) 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主席,都沒有做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liang) 屆”的規定。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guan) 規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於(yu) 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yu) 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ti) 製。
十、增加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wei) 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它們(men) 的常務委員會(hui)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後施行。”增加這一規定,有利於(yu) 設區的市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nei) ,製定體(ti) 現本行政區域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更為(wei) 有效地加強社會(hui) 治理、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也有利於(yu) 規範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行為(wei) 。
十一、增加有關(guan) 監察委員會(hui) 的各項規定。為(wei) 了貫徹和體(ti) 現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精神,為(wei) 成立監察委員會(hui) 提供憲法依據,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後增加一節,作為(wei)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hui) ”,就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ti) 製、工作機製等作出規定。與(yu) 此相適應,還作如下修改。(1)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三條第三款中“國家行政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都由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修改為(wei) “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都由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2)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修改為(wei)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3)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修改為(wei)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an)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的職務”。(4)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後增加一項,內(nei) 容為(wei) “選舉(ju)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增加一項,內(nei) 容為(wei) “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在第十項後增加一項,內(nei) 容為(wei)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5)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wei)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將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wei)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6)刪去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八十九條第八項“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中的“和監察”。刪去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ti) 育事業(ye) 、城鄉(xiang) 建設事業(ye) 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監察”。作上述修改,反映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成果,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關(guan) 於(yu) 健全黨(dang) 和國家監督體(ti) 係的部署,也反映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的新變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上一頁:設計創新大會暨第十八屆廣東省家具行業經濟工作會議在廣州召開
下一頁:【法律宣傳月專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