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簧軟床墊生產加工企業監管規定
專欄:常見問題
發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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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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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彈簧軟床墊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的生產加工和銷售行為,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安全健康,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彈簧軟床墊是指以彈簧及軟質襯墊物為內芯材料、表麵罩有織物麵料或軟席等材料製成的臥具。
其他床墊和以彈簧及軟質襯墊物為內芯材料、表麵罩有織物麵料或軟席等材料製成的坐具、靠具的監管參照本規定。
本規定中的軟質襯墊物主要包括:墊氈、纖維、纖維絮片、海綿、泡沫塑料等。
本規定所稱墊氈主要的指以纖維、纖維製品、纖維性工業下腳料或用其加工的再生纖維狀物質經過加膠(或叫黏合劑、膠粘劑)。加濕、加壓等工藝加工而成的氈狀物。
本規定所稱纖維主要包括棉花、棕、麻、毛、絨、化纖等。
第三條彈簧軟床墊生產加工除應符合本規定的相應要求外,還應符合GB18383—2001《絮用纖維製品通用技術要求》中第4.5條衛生要求(未經高濕成型的還應符合該標準中4.1.2的要求)、GB18401—2001《紡織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及所采用的QB/T1952.2—99《彈簧軟床墊》或其他推薦性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要求。國家對原料等有相應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露天生產加工彈簧軟床墊,應建立清潔衛生製度防止生產過程汙染原輔料。庫房中的成品、半成品、原輔料的放置必須保證清潔和不被汙染。
第五條 彈簧軟床墊不得使用工業廢鋼絲,不得使用鏽性彈簧,彈簧防鏽處理不得采用煙熏或油汙擦塗等方法。
第六條 彈簧軟床墊的內芯材料必須符合人體健康安全要求,必須無毒、無害、無汙染、無異味,並有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證明材料,不得出現黴變或蟲蛀,不得在其中加染塑料紡織袋、紙板、植物秸杆、刨花、泥沙、石粉、磚塊、金屬等雜物。內芯材料以纖維性工業下腳料或用其加工的再生纖維狀物質為原料的,必須經過高濕成型(熱溶),消毒等工藝處理,且原料不得漂白。內芯材料為麻氈(布)、化纖(棉)、棕片、椰絲的,不得是使用過和漂白過的,不得含有未洗淨的動物毛絨。
內芯材料經過黏合劑或膠粘劑加溫,加壓處理的。所用纖維材料及膠粘劑必須符合人體健康安全要求。
禁止使用醫用廢棄物、廢舊服裝及其他廢舊纖維製品或對其經過再加工製成的纖維製品作內芯材料。
第七條 彈簧軟床墊所用麵料、軟質泡沫塑料應符合人體健康安全要求。麵料及其每平方米克重和經絎縫的複合麵料的色牢度應符合標準規定。
第八條 彈簧軟床墊裝有拉鏈或以其他方式向購買者明示內芯材料的,必須保證內芯材料與明示材料一致。
第九條 彈簧軟床墊成品銷售包裝標識(包括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麵料及內芯材料材質、執行的產品標準號、生產企業名稱及詳細地址、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識標注規定。
彈簧軟床墊銷售包裝應保證彈簧軟床墊在儲運過程中不被汙染
第十條 彈簧軟床墊生產、加工企業所購原料和出廠產品應檢驗合格。不具備對購進原料和出廠產品檢驗能力的,應將所購原料和出廠產品委托有能力的法定質檢機構檢驗。
受委托質檢機構應按標準規定和有關要求對委托企業的購進原料和出廠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不得接受委托企業的送樣實施檢驗。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中國家強製性規定要求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49條處理。產品質量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且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49條上限處理,並責令停產整改;整改不符合本規定的,不得恢複生產。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導致產品滲入有害物質或造成 嚴重汙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49條處理;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可能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50條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要求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54條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要求的,用不合格原料生產產品的,依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24條、第25條處理。
第十五條 受委托質檢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的,視為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由此給企業和用戶造成損害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57條處理。
第十六條 對依法必須取得營業執照等許可證明而未取得,擅自生產加工彈簧軟床墊且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之任一規定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60條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